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九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怀化城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学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校园保洁、绿化、宿管与安保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由学校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校园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设备、园林绿化、环境保洁、学生宿舍管理、校园秩序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学校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作为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处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校的法律法规、文件、协议等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后勤处作为学校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等校园物业管理制度。制定校园物业管理服务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
2.负责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工作,代表学校与中标物业管理公司洽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牵头组织物业使用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按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3.负责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了解、收集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受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协调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4.负责学校的爱卫工作。
后勤处物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其他部门的职责
1.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配备消防器材,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学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事宜,协助后勤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负责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方面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及时向后勤处反馈考核结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及时向后勤处反馈考核结果。
3.审计处负责审定物业招投标前物业费控制价。
4.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
5.教务处负责审批师生使用教室的申请,协助后勤处对教学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6.宣传统战部负责对在校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广告等事项的审批,定期组织保卫、后勤等部门对校内的标语、广告、横幅等开展清查。
7.各物业使用部门协助、参与对后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二级物业管理或以上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做好相关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管理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管理由保卫处指导监督,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规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负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保卫处、后勤处报告。
4.各物业使用单位负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职工或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的责任。
5.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管理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学生宿舍或公寓的学生安全管理与公共区域保洁由学生工作处指导监督,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宿舍管理和安全管理规定。
2.建立学生住宿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来客进行登记,严禁小商小贩及闲杂人员进入。
3.宿舍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的保洁、安保服务。
4.负责每天检查学生室内卫生、晚间查寝。监督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5.负责收集学生报修,及时上报处理。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宿舍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有关工作。
7.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报告。
第十四条 公共卫生管理
1.负责公共建筑及其周边规定区域内以及该建筑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做到整洁明亮、秩序井然,垃圾每天至少清运一次,垃圾桶地面周围每天清扫二次。
2.负责校内所有教室、体育场馆、会场、公用学术报告厅、校领导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以及公共卫生间等区域的卫生保洁。
3.楼顶平台、地下室、下水进出口、管道或地沟等需保持清洁、通畅。
4.做好公共部位的灭杀四害、定期消毒等工作。按爱卫的要求做好灭鼠、灭蚊等工作。
5.完成市、区、街道布置给学校的“爱卫”工作。
第十五条校园绿化管理
1.负责校园内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的绿化养护工作,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和蓄意破坏。
2.负责苗圃养护工作,确保苗圃四季有花,花卉品种不低于5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确因建设、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绿地或修剪树枝等,须经学校后勤处同意方可施工,事后必须按要求恢复绿地或按恢复绿地实际成本交纳绿地恢复补偿费。
第十六条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1.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要在后勤服务大厅(或者教育阳光服务大厅)设置专门报修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报修、维修派工、情况反馈、服务质量回访等相关工作。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要公开24小时报修电话或开通网络报修服务,并在承诺时间内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维修任务。
2.物业公司负责的维修范围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3.确需改变结构、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报告后勤处,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水电运行及维护管理
1.负责校内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2.负责校内电梯机房、轿厢的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向后勤处及专业维保公司报告。
3.负责至善楼中央空调的日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向后勤处以及专业维保公司报告;并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及时开放中央空调。
4.负责校内水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负责高低压配电站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5.负责教室、公共区域、楼梯过道、公共卫生间等区域水电巡查管理,防止“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十八条其他服务工作
1.在冬季,应做好扫雪和防冻方面的各项工作。
2.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室的管理工作。
3.对学校重大活动的环境布置、维护和其他相关工作安排能够及时、到位。
4.未经后勤处的委托和同意,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学校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有偿服务项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根据《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后勤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每天对校园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负责每天对学生公寓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保卫处负责每天对校园安保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学校各物业使用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日常考核(每周1-2次),并及时向后勤处物业服务中心反馈考核结果;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每月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统计,并组织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进行师生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二条后勤处依据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每月考核结果、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中的奖罚条款,审签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由后勤处组织,党政办、工会、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参与,不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满意率调查,如满意率达不到80%以上的,学校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2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物业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