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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医药学院修缮管理办法
    2022-04-28 17:23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修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九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湖南医药学院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管理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校内日常零星维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日常零星维修和微小型修缮服务采取委托服务外包的方式,中大型修缮工程以项目按规定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修缮申报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报修”的原则。

    第五条修缮工程实行“限时办结制、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后勤处是负责学校修缮工作的职能部门,修缮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修缮管理制度。制定全校维护修缮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

    2、收集、统计学校各部门的修缮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需要向学校提出经费申报,列入学校预算后纳入全年修缮计划。

    3、负责学校水电设施、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工作的管理;负责受理单位(部门)和个人修缮(改造)申请;负责做好维护修缮工程的立项、方案设计、审定、施工单位确定、施工过程与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结算等工作。

    4、参与学校组织的维修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代表学校与中标维修服务单位协商维修服务合同,并在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对维修单位的服务活动进行全程管理、监督,确保修缮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5、负责维修材料的计划申报,代表学校与中标供货商洽谈合同,并在10天内完成合同签订;负责维修材料的验收、出入库管理。结算要求:严格按合同执行,未按时完成的工程,先扣履约保证金,延期一天按工程款的2‰扣除,上不封顶。

    6、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签订承诺书,负责对校内修缮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督查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维修工程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7、对项目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实行监理。

    维修科是后勤处具体负责校园日常维修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园修缮工作中按规定相关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校园修缮工作中按规定相关的经济审计工作。参与修缮工程跟踪审计、验收工作。

    第三章 修缮服务范围及分类

    第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土木、水电类基本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实验室改造、办公室装饰、校园内的园林绿化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十条修缮服务范围

    1、学生公寓、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公共区域及老家属区公房等。

    2、地面附着设施的维修,包括校区内道路、围墙、栏杆、堡坎、花坛、水沟、阶梯、运动场等。

    3、西校区内老家属区的房顶、楼道、外墙、房屋周边排水沟等公共区域以及私有住宅出户水电表外的供水、供电设施维修。

    第十一条 维修服务的内容

    1、建筑类维修 办公楼及其它房屋建筑类的墙面、地面(含卫生间局部堵漏)、门窗、室内家具,设备设施、室外道路、广场、围墙、排水沟盖、花坛等。

    2、水电维修办公楼及其它公共房屋设施的灯具、电器线路、供水管网、供电线路、户外照明、景灯、绿化喷灌系统。

    3、排污疏通维护、维修排水排污管道、沟槽疏通与清淤、化粪池清淤等。

    4、配电、泵房设备日常养护。

    第十二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的维修范围

    1、单体空调、冰箱、烤火等电器设备。

    2、通讯系统、网络系统及相关设备。

    3、实验室配备的仪器设备。

    4、在维保期内的项目。

    5、消防管网、设备与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系统。

    6、高压配电、泵房专业设备。

    7、私有住宅内的各种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的分类

    维修项目按单项综合造价分为以下五类:

    1、2000元(含)以下为零星维修。

    2、2000-5000元(含)为微型修缮工程。

    3、5000-20000元为小型修缮工程。

    4、20000元(含)-100000元为中型修缮工程。

    5、100000元(含)以上为大型修缮工程。

    第四章 维修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微型修缮工程的申报: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上、钉钉、书面(维修申请表)、电话四种途径报修,报修应明确单位与联系人、地点与时间、项目与内容、是否急修等情况,向后勤处维修科或物业服务中心申报。

    第十五条小型修缮工程的项目申报:各单位须通过网上或书面(维修申请表)两种途径申报。申报应明确单位与联系人、地点与时间、项目与内容等情况,向后勤处维修科申报。

    第十六条中大型修缮工程的项目申报

    1、学校各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需要,将工程造价在20000元(含)以上的修缮或改造项目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实地勘察与论证,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并对拟立项工程进行概算,汇总形成下年度全校维修计划和预算,后勤处将年度维修工作计划上报学校,申请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和项目立项,获批准后,后勤处按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

    2、未立项、未申报的维修、改造、新建项目,后勤处原则上不再受理。若确属必须,则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落实经费,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处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修缮项目的审批

    1、2000元(含)以下的零星维修由后勤处维修科按规定按协议安排维修服务单位或维修队伍组织实施。

    2、2000-5000元(含)的微型修缮工程由后勤处维修科拟定维修方案,核算维修费用,报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审批立项后,维修科按规定安排维修服务单位或维修队伍组织实施。

    3、5000-10000元(含)的小型修缮工程由后勤处分管副处长组织维修科和使用部门拟定维修方案,核算维修费用,经后勤处处长审批后实施。10000-20000元的小型修缮工程由后勤处分管副处长组织维修科和使用部门拟定维修方案,核算维修费用,经处务会审定后,报后勤分管校领导审批。维修科按规定安排维修服务单位或其他维修队伍组织实施。

    4、20000(含)-100000元的中型修缮工程由使用部门与后勤处共同拟定修缮工程方案、进行预算造价,报后勤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其中50000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后报后勤处,后勤处对维修方案及工程预算进行审核,报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组织招标,后勤处与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结算资料报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付款。审计处进行随机抽查;

    50000元(含)-100000元的修缮工程项目,使用部门按程序立项后报后勤处,后勤处将维修方案及预算初步审核后报审计处审定招标控制价,再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修缮施工单位,后勤处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勤处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处共同验收,审计处进行备案审计。

    5、100000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由后勤处、使用部门共同拟定修缮工程方案,进行工程造价,向学校校务会申请立项,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后勤处初步审核修缮工程方案和预算造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审计处核定预算后,再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修缮施工单位,后勤处按规定组织实施,审计处参与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验收。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设施以及房屋出现紧急情况,维修科与物业服务中心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尽量减少损失,现场组织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做好维修记录(含影像资料)和验收报告。

    第五章 维修服务单位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维修服务单位的确定

    后勤处根据校内实际需要拟定维修项目与工艺目录,制定维修服务单位招标方案。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确定维修工艺项目单价和维修服务单位。学校与维修服务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维修服务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修服务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企业资质。从事维修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维修服务单位在资质范围内对学校零星维修、微型修缮、小型修缮工程进行施工。服务单位必须向学校派遣能满足日常零星维修需要的常驻工作人员。零星维修可采用全包或包工不包料方式,包工不包料的维修材料由维修科统一采购,到仓库登记领取。

    第二十二条 维修服务协议中明确了维修单价的零星维修、微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维修科按规定安排维修服务单位组织实施,按项目验收据实结算。未列入维修服务协议维修单价的零星维修、微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后勤处与使用部门共同采用市场询价、议价、比价等方式选定维修队伍。

    第六章 修缮工程的签证、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中隐蔽工程或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必须由后勤处按工程审批权限签字确认。工程量变更量须控制在工程预算(或合同价)10%以内(不含不可预见费),确实不可预见的,超预算10%的则需另行议价或招标。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勤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小组按协议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使用部门、后勤处或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其中维修项目在50000元(含)以上的审计处必须参与。验收不合格的,由维修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结算必备资料。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向后勤处报送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单、材料进场验收单、竣工结算书等竣工资料,申请结算。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式分为参与式审计、备案审计和抽查审计三种。100000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为全过程跟踪的参与式审计;50000(含)-100000元的修缮工程项目采取备案审计;50000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采取随机抽查审计。

    第七章 维修材料的采购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维修材料由后勤处维修科编制维修常用材料目录与质量标准,制定维修材料采购计划并立项按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采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后勤处维修科在实施紧急抢修工程所需维修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可进行市场询价、比价,按同等质量标准价低者优先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维修材料管理采用采购、保管、使用、审批分离的方式。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登记,领取有审批,材料去向有核查。

    第八章 服务质量监管

    第三十条 学校对维修服务质量本着“细化标准,量化指标,全面考核,科学评价”的原则,合理、公正、客观地对维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做出评价。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质量监督考核,以及工期限时办结,并签订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后勤处负责维修服务质量监管的组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共同参与,建立学校对维修服务质量的监管考核体系。通过网络、书面、电话等途径受理服务投诉,建立维修验收制度和回访制度。

    第三十二条 零星维修服务工作应及时有效,原则上简单维修自接到报修单后24小时内完成,一般维修3天内完成。如不能在3天内完成或需要请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需与报修部门约定完成时间并做好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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