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20年12月8日
湖南医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员工服务,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有住房指产权为湖南医药学院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的指导原则为:公开公平,严格监管,定期周转。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后勤处是学校负责公有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承担的主要职能有:
1、负责公有住房管理相关制度制定。
2、负责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
3、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租金收取及维护,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负责办理承租人入住和退房手续。
4、清理闲置共有房,配合人事处、主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部门做好新进教职工、联合培养研究生租用公房的工作。
后勤处维修科具体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管理。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引进人才、新进人员、在怀化无房的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的审批。主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部门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公有住房的审批。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收缴租房押金、扣取房屋租金和违规罚款。
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条件
学校公有住房的申请条件为学校引进人才来校工作且在怀化市内无住房者的教职工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八条公有住房审批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以下程序申请公有住房:
1、申请人提供由怀化市房产局提供的无房证明(联合培养研究生除外),填写《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并由所在院系(部门)签字确认。
2、人事处审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根据后勤处维修科提供的住房清单安排住房,签署书面意见。
3、承租人完成公有住房申请审批手续后,到后勤处维修科签订《湖南医药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缴纳保证金,领取钥匙,办理现场交接手续。
第九条学校实行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需按以下标准向计划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1、成套住房为500元/套。
2、单间及合住为200元/人。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租赁期限
公有住房租赁期自签订租住协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期满时应办理退房手续。租赁协议期满且不到二年的,租赁户在接到后勤处维修科的通知后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租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租住期限的人员,需提前半年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出具文字说明,写明延长期限,报人事处或主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
校内公有住房按照每月6元/㎡标准收取房租。联合培养研究生暂不收取房租。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等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在租住人员或租金标准变动后,后勤处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租用公有住房,已经租用的必须退还。后勤处在接到人事处(或主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部门)书面通知一个月后仍未退还者,学校将有权强制收回。
1.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人员。
2.开除、除名、死亡、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人员。
3.出国(境)留学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人员。
4.研究生学习期满的学生。
5.学校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租住公有住房的情况。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自行交纳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租赁期内仅限教职员工本人及配偶居住,严禁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住房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承租人未经许可不得对公有住房擅自装修改造,若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需先报后勤处批准,且不准破坏房屋的结构。对公有住房的日常维修项目,承租人应报后勤处维修科处理,维修费用按学校维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在租住和搬迁过程中,承租人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承租人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准私自移动供电、供水等设施,严禁在表前接电、接水。
第二十条退房时,原承租人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经后勤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凭相关部门签署的《退房手续结算单》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公有住房自费装修或改造部分,在交回住房时,原承租户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违约用房。对于违章、违约用房人员,学校有权终止租房合同,并按租金的5倍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同时予以行政处分。
1、强占公有住房者(包括擅自占用床位)。
2、改变公有住房用途或将公有住房转让、转借、转租。
3、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改造室内装修、户外乱搭乱盖。
4、租用公有住房满后仍不退房强行占用者。
5、其他违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后勤处有权根据学校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租住的公有住房进行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后勤处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在办理退租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如遗失,须承担更换整套锁具的相关费用。若私自保留或配置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公有住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按强占住房处罚外,对提供公有住房钥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有权按规定对承租人违章用电、用水行为进行处罚。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人身伤害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1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入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员工、联合培养研究生,须参照本办法,重新认定资格并签订租住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