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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医药学院商贸及门面管理办法
    2022-04-28 17:26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商贸及门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商贸及门面管理办法》已经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20年12月8日

    湖南医药学院商贸及门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贸及门面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门面)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门面)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招标签订承租合同,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及实施进行短期的商业及服务活动。

    第三条校内所有商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学校有关规定。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活动及出租门面。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商贸及门面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六条后勤处是学校商贸及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有关商贸及门面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实际需求分类设置学校商贸及门面租赁的经营服务项目,制定学校商贸及门面租赁的招标方案,代表学校与商贸及门面租赁户签订合同。

    (三)负责学校商贸及门面租赁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租赁户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租赁户及时整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四)做好校内临时性商业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

    (六)及时处理师生对商贸及门面经营活动中的投诉,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七)负责经营性商户一卡通设备的申领和管理工作。

    后勤综合科具体负责学校商贸及门面管理。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商贸及门面租赁的招标工作。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学生及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的临时性商业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协助后勤处做好维护学生权益的工作。

    第十条 信息化办负责通信业务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以及一卡通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线路、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商贸及门面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宏观管理和督查工作;负责校园内临时性商业活动的安全报备,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商业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租赁户押金、租金的收取及门面一卡通系统的对账结算工作。

    第三章 固定商业网点(门面)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凡利用校产资源进行固定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的经营活动归口后勤处统一负责审批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固定商业网点(门面)招标

    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门面招标,租期2-3年。租赁户按合同约定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门面押金及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

    第十六条 固定商业网点(门面)租户必须严格遵守与学校签订的《湖南医药学院门面租赁合同》、《湖南医药学院商用门面 “门前三包”责任书》以及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商贸及门面租赁户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经批准经营食品的租赁户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并按照《湖南医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包装及过期的食品。

    第十八条 商贸及门面租赁户如对所租门面进行装修,须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缴纳押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门面结构,不得擅自增大用电、用水的负荷。

    第十九条商贸及门面租赁户必须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等商品。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第二十条 门面因商业经营需要进行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必须先经学校后勤处审批同意后才能实行,各种促销宣传广告只能张贴在经营场所范围。

    第二十一条 商贸及门面租赁户不得擅自转租门面,擅自转租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商贸及门面租赁户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场地内严禁使用液化气和明火;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商贸及门面经营水电费的收取按照怀化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按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商贸及门面经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生作息时间,在23:00时前停止营业。

    第二十五条 商贸及门面租赁户既是其聘用人员的计生责任人、亦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等责任人。商贸及门面租赁户必须遵守学校对外来人口管理规定,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贸及门面租赁户必须配合学校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如因检查不合格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均由租赁户自行承担,学校有权追责。

    第二十七条 经营合同到期后一周内,商贸及门面租赁户与学校后勤处办理门面终结手续,退还押金。

    第二十八条 商贸及门面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可提取商贸及门面经营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门面日常经营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临时性商业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性商业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组织方必须提供活动申请报告、详细企划书和安全保障措施及预案等书面材料,按照《湖南医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报批,获准后方可实施。活动内容有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生社团面向全校开展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需经学校学生工作处或团委、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联合审批,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由保卫处牵头相关部门按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门面,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商贸及门面租赁户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门面到期后未按时退还门面者,门面内物品可视为遗弃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商贸及门面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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