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20年12月8日
湖南医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校内食品生产、经营服务行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内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所有食堂、餐饮门面、超市、食品商店、开热水供应店、桶装饮用水与直饮水供应站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部署,学校“管理委员会”组成,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分管学生保卫副校长、分管教务副校长、工会主席。成员有后勤处、保卫处、党政办、校工会、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后勤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后勤处是学校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在学校“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与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议召开学校“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落实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校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相关事宜。
(三)代表学校“管理委员会”与校内各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四)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校内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五)及时处理师生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五条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和综合科应对其管理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每个岗位、工序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定期巡查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管理。
(二)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卫生安全的管理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三)负责对校内食堂、餐饮门面、超市、食品商店、开热水供应店、桶装饮用水与直饮水供应站等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疾病防疫、卫生督导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督导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督导食堂与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六条校学生工作处、团委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校园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和维护;负责劝阻无证、非法流动食品摊贩进入校园;负责联络与协助执法部门清理校内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八条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
第九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与巡查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制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实行校园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制度。凡在校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学校负责食品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校园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超市和食品商店、桶装饮用水与直饮水供应站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场所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售定型包装食品、桶装饮用水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经营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及过期变质食品。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食品采购、贮存和加工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必须到持有有效许可证经营单位采购,同时做到:
(一)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点采购的应当签订定点供货合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二)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食品及原料的贮存应做到专人管理,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
(一)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二)食品及其原料贮存要做到分类、分库、分架和离地存放;冷库存放生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熟制品要分开存放,防止食品间交叉污染。
(三)注意库房通风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九条食品加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二十条食品成品应建立留样制度。留样由专人负责,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包括品名和留样时间)。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二十二条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及原料存放的卫生与安全。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者在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有变质可疑时,餐饮服务场所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确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或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党政办、校工会、党委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后勤处、计划财务处、各学院等根据《湖南医药学院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各项工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处置。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章 餐饮具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应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柜内不得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七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识,必须取得“湖南省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每天晨检和每年健康体检。
第三十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按“七步洗手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或戴一次性手套;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者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以及在上述情况发生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引进单位与食品经营方签订的合同中需规定食品经营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湖南医药学院的责任追究权。食品经营方进入学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以接受湖南医药学院及引进单位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为前提。
第三十四条以上关于行政责任以及合同责任的规定,情节严重时,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形报送相关行政及司法机关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医校发〔2016〕7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