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已经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20年12月8日
湖南医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满足师生员工生活,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确保全校水电供应。
第二条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处是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水电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学校相应的水电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水电使用情况及水电设施、设备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水电运行、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的经费预算。
(二)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保障学校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三)核定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四)负责校内水电及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及维护;代表学校与中标的水电运行与维修服务公司协商服务协议,并对其履约服务行为进行全面管理、监督。
(五)受理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后勤处维修科是后勤处具体负责水电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建规划处负责学校水电总体建设规划和水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定水电运行与维护维修全年预算、水电费的收缴,水电押金的管理以及水电罚款的收取。
第三章 水电申请
第六条用水用电申请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向后勤处维修科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基建、维修、绿化等施工单位的供水供电,须事先向后勤处维修科书面申报,经批准,办理好相应手续,方可供应。
(三)单位(部门)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购买前需向后勤处申报,并进行用电负荷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方可购买、安装;若需进行用电线路改造的,申请部门应落实经费。
(四)外来临时使用学校水电的活动,应先向后勤处维修科提出申请,并视活动的规模缴纳水电押金后方可接电或接水,活动结束后按计量按怀化市商业用水、用电标准缴纳水电费。
第七条学校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为界,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八条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单位和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行为处理。
第四章 水电计量管理
第九条凡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学校各单位(部门)将分步实行装表计量,核定用水(电)计划,逐步实施水(电)指标定额。
第十条计量装置的安装由维修科统一负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第十一条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故障期间,按上月日平均用量计算。
第五章 水电费用的收取与管理
第十二条水电收费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学校办公、教育教学、公共场所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校内其他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
学生用水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费用,全年按10个月在校时间计免,超出定额部分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是校内收取水电费的唯一合法部门,未经计划财务处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
第十四条后勤处维修科每季度查抄用户水电用量,核算水电费后造册,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中公示各用户应缴纳水电费,若一周内无异义,则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收缴水电费;住校内教职工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代扣,东校区学生可在手机上缴费,其他单位及个人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计划财务处自缴。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先预交后使用的方式。
第十五条学校水电费单价标准由后勤处根据怀化市物价部门颁布的当年水电收费标准,结合学校水电实际使用情况,分类别制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在学校实施各部门水电指标定额后,校内教学、科研、办公等用水用电定额有节余指标的单位(部门)节余部分经费可留用。
第十七条学校视回收校外用户水电费工作完成情况,对责任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基建规划处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小型扩建、改建的公共水电工程由后勤处按维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部门进行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水电设计,须经后勤处维修科审核,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须经后勤处维修科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未经后勤处维修科审核、验收的工程暂缓通水通电。
第二十条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运行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担,涉及3个工作日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学校与经过招标产生的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委托其负责校内的水电运行保障和相关的水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必须制定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巡查的规章制度,并建立水电运行及设备巡查、维护台账,定期对水电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维护保养,及时排除、维修发现的故障与隐患,确保水电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后勤处按管理规定与协议要求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服务保障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水电设施属学校的专用设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或破坏。否则,学校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肇事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水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电安全管理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后勤处、保卫处负责全校水电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校园水电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督查等工作;后勤处负责公用水电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用水电情况的安全巡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做好校园水电保障服务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使用与管理单位(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电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员工用水电行为,严防违规违章用水用电,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反映可能存在的水电安全隐患。
违规、违章使用水电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每年按规定定期清洗,检验水质,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水源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二十六条严格用电管理。用电设施、线路不得擅自改动、私拉私接,注意安全用电,严防电火灾及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实行分室安装限电器,超过限定用电负荷,限电器自动断电。凡擅动限电器者,一律按窃电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凡因违章用电或超负荷用电造成电表及线路损毁,用户应负全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水电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严禁私自维修或拆除。
第九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闭各种水电源。空调开放条件夏季室内温度在26℃以上,冬季室内温度在10℃以下。
第三十条各单位(部门)要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要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及窃水窃电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反馈。
第三十一条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公共照明要根据季节情况随时调整自动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第十章 违规用水用电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拖欠水电费的处理
对拖欠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后勤处维修科将对其发出《催款通知单》,三天后仍未缴纳者,维修科将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欠费者,需交清所欠费用后,并书面向维修科申请,方可恢复供应。
第三十三条违规用水用电的处理
(一)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1.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私自改变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计量装置封印,损坏计量装置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
4.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
5.其他窃水、窃电行为。
(二)违规用水用电的处理
1.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后勤处应予以制止,并当场停止供水、供电;
2.按水表额定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缴水费或按私接用电设备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缴电费;
3.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所窃水电费3-5倍罚款,该用户必须书面保证不再实施窃水窃电行为,方可恢复供水供电;
4.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148号同时废止。